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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開庭,並且一般都是公開開庭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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