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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開庭後多長時間下判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一審普通程式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簡易程式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二審需要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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