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遵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