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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舉證責任怎麼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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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舉證責任怎麼分配的

關於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該規定,民間借貸關係發生後,首先應當確認借貸關係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有效。原告作為債人行使債權請求權,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應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以及出借方已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負有舉證責任。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據是最常見的訴訟證據。借據實際上就是借款協議,既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又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有些借據雖然記載內容不完整,但只要借款的主體和數額是明確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即可成為訴訟證據。根據《證據規則》第2條第2款規定,若原告未能完成舉證義務,應承擔對己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