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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離婚探視權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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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離婚探視權如何規定

家庭暴力離婚探視權的法律規定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