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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持續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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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持續時間是多久

根據《刑訴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而且,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

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