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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業主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彙總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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