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父母與子女之間天然的血緣關係形成的。
繼父母子女關係和養父母子女關係都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而形成的一種法律擬製身份關係,因而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予以解除。
但親生父母子女關係並非通過法律擬製產生,因此不能通過當事人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解除。
至於財產繼承,如果子女沒有喪失繼承權,在父母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是可以法定繼承的。如果有遺囑的話,按遺囑繼承。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