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訴小三歸還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無償贈與“第三者”財產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且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同時,由於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因此,贈與“第三者”的財產理應認定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