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三條的介紹,民眾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於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1)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2)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3)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4)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