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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約定或法定比例在原合夥人間分配。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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