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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學習;
(二)參加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遠端教育;
(四)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繼續教育方式和學時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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