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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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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嗎

無期徒刑會被剝脫政治權利。根據我國《刑法》的明確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幾種權利: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如果犯罪分子依法判處無期徒刑的,應當終身剝奪其政治權利。被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具體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並且,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同時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不得行使上述各項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