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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起訴物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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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起訴物件有哪些

從形式而言,撤銷權的物件包括四類。

(1)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要約。根據《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遺囑。根據《繼承法》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4)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