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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轉賣善意取得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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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轉賣善意取得是否適用

拾得遺失物應當將其歸還,拾得遺失物轉賣不適用善意取得。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