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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取得中拾得遺失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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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取得中拾得遺失物的問題

拾得人的佔有是基於所有權人對物的喪失而非所有權人的拋棄,因而所有權人仍對物享有物權,因此法律明文規定遺失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的所有權仍歸於失主。而拾得人依法履行一定程式(如通知、保管、報告及交存義務)後,在法定期間內仍無人認領,主管機關應將遺失物或拍賣所得的價金交予拾得人,拾得人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因此“拾得遺失物是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