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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流程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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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流程怎麼走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式。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式辦理的,具體辦理步驟如下:

(1)申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