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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不屬於警方管轄的範疇,債權人報警後,警方亦不會予以受理,會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訴。債權人能證明債務人到期無法清償債務的,可以提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債務人提起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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