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後的債務可以經債權人起訴後,由法院執行債務人的現有財產來抵扣債務。
待債務人出獄後有了收入了,但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