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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故意失蹤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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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故意失蹤怎麼離婚

當配偶失蹤時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文書,如若其仍不參加訴訟,法院會作出缺席判決,第二是向法院對下落不明之人宣告失蹤,然後再向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