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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行為構成職務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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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行為構成職務上的便利

職務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職權範圍內,或者因執行職務而產生主管、經手、管理單位的資金或者客戶資金等權力。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貪汙罪、受賄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構成都將“利用職務便利”作為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

擴充套件資料:

“職務”既包括管理事務也包括勞務活動。關於“職務”的含義,我國刑法未作明確的規定。在理論界,關於“利用職務便利”的含義主要有兩種有代表性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利用職務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管理本單位經營、生產過程中所擁有的領導、指揮以及監督職權,職務的範圍限定於管理事務,即領導、指揮、監督等管理性質的活動。這種觀點認為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如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廠長等人員。

另一種觀點認為,利用職務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職務活動既包括管理性質的活動也包括勞務活動,即單位職工利用從事勞務活動的便利而實施侵佔行為,也屬於“利用職務便利”。這種觀點認為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應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所有職工,不僅僅包括從事管理事務的領導人員,還包括一般職員和工人,如單位的會計、企業的採購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