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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在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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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在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

因國家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政策禁止小產權房買賣,雖然夫妻與賣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但該協議因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並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故對案例中的小產權房應不予處理。

雖然《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對於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應如何處理作出了規定,但該規定是建立在爭議房屋有合法來源基礎上的,案例中夫妻二人與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夫妻雙方並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權,故判決由夫妻一方使用顯然不當。其次,如果法院對涉案小產權房進行分割,以裁判文書的形式確認夫妻一方對於小產權房的所有權,勢必會干擾國家對農村土地的管理,引起新的糾紛甚至是新一輪離婚潮。正確的做法應是應宣告買賣協議無效,對小產權房不予分割。如此不僅能與法律規定以及國家政策保持一致,還能以案例的形式進行法律宣傳,起到在一定程度上禁止小產房買賣的效果。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