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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公共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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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公共區域

小區業主佔用公共區域的,屬於違法建設行為,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並由城建或者城市管理局等機關實施強制拆除。小區物業服務公司無權強制拆除。《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