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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人口失蹤超過二十四小時,失蹤者的直系親屬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和失蹤者的關係證明檔案到當地派出所報案,並提供相關情況填寫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2年,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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