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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收購的概念適用條件及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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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收購的概念適用條件及程式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

條件如下:

1、持股比例達到30%.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協議、其他安排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30%。

2、繼續增持股份。

程式如下:

1、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2、終止上市。

3、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

4、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5、收購完成後股票限制轉讓。

6、股票更換。

7、收購結束的報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2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