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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數額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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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數額怎麼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4、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或者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