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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後怎樣起訴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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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後怎樣起訴探望權

若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孩子,另一方可攜帶相關證據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