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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有留置權的合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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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有留置權的合同有哪些

債權人有留置權的合同有:

1、加工承攬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2、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指從事建設建築安裝工程過程中,建設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為完成特定的建築安裝工程任務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

3、保管合同。根據《合同法》380條,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承運人將託運的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託運人在一定期限內始終不給付運輸費用,那麼承運人可將託運的貨物留置,折價或變賣求償。

5、財產租賃合同。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財產。

6、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委託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託人可將其佔有的委託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