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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退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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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退還條件

房產稅的退還條件是: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急急需人才,持有當地居住證並在當地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已徵收的房地產稅退還。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物件,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徵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徵稅物件只是房屋;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稅。注意房屋出典不同於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於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徵,而應按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