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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如何進行名稱預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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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如何進行名稱預先核准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為組建公司並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採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設立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檔案:⑴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⑵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