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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的內容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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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的內容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資訊外,政府資訊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祕密的政府資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資訊,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資訊,不予公開。

第十五條,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資訊,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資訊,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資訊以及行政執法案卷資訊,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資訊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