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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的時限要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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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的時限要求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