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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責任原則;
二、一般公開原則;
三、政府各部門之間資訊互通共享原則;
四、及時公開原則。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使社會廣為知曉執法公開的範圍、期限和途徑,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執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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