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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嚴格按照辦案機關的規定遵守執行。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九條規定,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採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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