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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按照什麼標準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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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按照什麼標準立案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