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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權判決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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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權判決標準是怎樣的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