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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有失業證且滿足所在單位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可以領失業金。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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