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失業金期間不能上班,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不過,在實際生活中,領失業金期間,如果在不交社保的公司上班或者從事自由職業的,可以正常領失業金,因為社保局可能查詢不到你的上班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