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協議不入職也是可以的,因為勞動關係的正式建立不是從籤協議的那一刻就已經確定了,是從勞動者本人到用人單位上班的那一天才開始建立。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