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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改名字申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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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改名字申請理由

《戶口登記條例》雖然有明確規定,但姓名原則上不能輕易更改,改名的理由很多,諸如因由乳名改學名;父母離異更名;再婚子女更名;被收養人更名;同一單位或同學校、同班級有重名重姓;名字冷僻、怪異使用不便等。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已經年滿16歲的,所需要資料,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本、證件影印件、在校生需要學校出具證明,單位的需要單位出證明,無業遊民則所在地居委會出證(或者不用)。

沒有滿16歲的,沒有辦身份證的,可以直接拿戶口本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