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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宣判一般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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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宣判一般多長時間

定期宣判一般應當在定期宣判後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應超過一個半月視為正常和合理。定期宣判,是指宣判形式之一。合議庭評議完畢或獨任審判員的審理;結束後,人民法院在另訂的期日宣佈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