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主要有一下3個特點:(1)刑期短於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2)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3)拘役期滿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作為我國刑法的主刑之一,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式,它的刑法程度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