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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工單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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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工單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退工單和離職證明的區別:退工單應當提交給社保部門,離職證明則交由勞動者;退工單在職業中心辦理,離職證明由用人單位開具;退工單是證明失業身份的重要資料,一般是一式四聯的退工證明,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已離職的重要資料,一般是一式三份。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