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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園屬不屬於露天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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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園屬不屬於露天公共場所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批准成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第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由上可以得出大學,無論公立還是私立,都具有法人性質,其校園屬於其場所。因此大學校園不屬於露天公共場所。大學裡面的師生是屬於大學的成員,有共同使用的權利,因此對他們有公用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