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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孕期出軌要承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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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孕期出軌要承擔哪些責任

丈夫孕期出軌要分情形:男方婚內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長期的、穩定的共同居住,構成婚姻法反對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違法行為,女方如果為婚姻的無過錯方,可以提出離婚訴訟,並要求損害賠償,但是,如果男方僅為偶發的出軌,或者精神出軌則不屬於婚姻法所稱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過錯情形,雖然前款兩種情形不構成法定過錯,但是也屬於有過錯,女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也極有可能判決離婚,在分割財產上,基於男方違反忠誠義務的事實,對於女方予以適當照顧。若男方婚內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公開的同居,構成事實重婚,女方可以追究其重婚罪,重婚罪不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女方大可以報警,由警方追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