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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被退偵2次是好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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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被退偵2次是好事嗎

案件被退偵2次可能是好事,如果第一次證據不足,依法不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此時檢察院只好按照規定退回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如果說是壞事的話,退回補充偵查,讓公安再補充,證據方面肯定會更充實,起訴定罪會更容易一些。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