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1是指《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因為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1號。其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保證有效地組織和實施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
現公佈《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擁有或者管理民用運力的單位和個人,因履行民用運力國防動員義務造成的下列直接財產損失,由中央財政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償:
一、民用運載工具及相關裝置和港口、碼頭、機場、車站等設施的滅失、損壞、折舊;
二、民用運載工具及相關裝置和港口、碼頭、機場、車站等設施的操作、保障人員的工資或者津貼;
三、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的其他直接財產損失。
四、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