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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戶口遷回原籍的辦理程式:
1、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2、辦理遷入手續。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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