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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司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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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司法的基本原則

1、司法統一原則:統一的國家需要統一的社會主義法制來維護,國家的統一必然要求法制的統一。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條、律師法第3條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7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上規定確立了我國司法工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1954年憲法中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把這一原則作為一項司法原則加以規定。

4、保障人權原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必須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

5、接受監督原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司法活動的過程中,接受國家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和新聞媒體等的監督,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預防司法腐敗的發生,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