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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如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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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如何調解

調解是審理訴訟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仍應進行調解。

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但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

在進行調解時,法庭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

調解開始後,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

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准予離婚。